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培养大学生的组织纪律性,加强校风学风建设,促进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学习活动,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,准时到校上课、考试,参加学校、学院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、集会、讲座、社会调查等活动。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不得旷课。
2、学生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述活动,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:
(1)若请事假一至两节课,填写好请假单(按学院制定统一的请假单填写,请假单已发至各班学习委员处),经认可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。
(2)个别课请假,必须由任课老师签字同意,一式两份,下联存放班级学习委员处,上联存放在学生会学习部。
(3)需离开广州的请假条,必须写明去处,留下联系方式,承诺返校日期,并附有关证明。请假一天以内(含一天);经辅导员批准方可离校。请假一天以上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书记审批,经书记批准后方可离开。一式两份,上联存放在院学工办A303,下联存放班级学习委员处。返校后必须到A303销假。
(4)如遇急病急事,理由正当而确实无法事先请假者,请打电话请假,必须凭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。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。
(5)因特殊原因需续假者,应在原假期期满前一天补办续假手续。
5、学生如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,或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,不返校上课,按《学生手册》相关规定处理,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6、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。凡一节课迟到、早退达10分钟者,以旷课一学时论处。——引广外大[2007]15号
7、对旷课或经常迟到、早退的学生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,责令其检讨或给予
处分。对旷课学生的处分按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有关条款执行——
第十七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:
(一)旷课10—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旷课20—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30—44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旷课45—5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旷课60学时以上者,或未请假(含请假未经批准)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,给予退学处理。
8、根据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》第二章品行表现测评中的“处罚分评分细则”中的考勤扣分部分
(1)旷课一节或旷操一次扣0.5分,迟到、早退一次扣0.2分;
(2)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、公益劳动、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;
1、 早间听力实施抽查方式,每星期抽查一次,把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的学生名单纪录存入档案,作为综合测评、班风学风评比、个人评优评奖、推荐入党等的相关依据,由学习部成员主要负责。每星期将纪录结果上交到学习部,学习部将每月在全院范围内公布一次名单。
3、学习部将全部考勤结果将同时报送学院党支部、团委组织部。作为发展入党积极分子、评优、个人综合测评、班风学风评比等的相关依据。严格按照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、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》、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天游ty8检测中心优秀“班风学风”评选制度》以及党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